關于印發《石嘴山市行政審批電子簽章
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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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政務服務電子簽章管理,推進電子簽章應用,現制定《石嘴山市行政審批電子簽章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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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石嘴山市行政審批電子簽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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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政務服務中心?????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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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行政審批電子簽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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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電子簽章的建設和管理,確保電子簽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電子簽章在政務服務活動中的證照、批文等電子文書中的應用和推廣。
第三條?本辦法中所稱電子簽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碼技術生成身份標識,將數字證書、簽名密鑰與實物印章圖像有效綁定,用于實現電子證照、批文的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抵賴性。
電子簽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應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
可靠的電子簽章與蓋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電子化表現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關法律明確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四條?全區建立統一的電子證照系統,提供電子簽章、驗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
第五條?需要電子簽章的部門當按照以下流程,向電子簽章管理機構申請:
電子簽章申請。
按照實體印章相關管理規定刻制實物印章后,申請制發。
申請電子簽章的部門,應當向市審批服務管理局提供單位或機構以及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材料、簽章印模采集表。市審批服務管理局收齊后統一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務服務改革辦公室。
第六條?電子簽章統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授權的技術公司制作,其圖形化特征應當與在公安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備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實物印章圖像)的規格、式樣保持一致。
簽章制作標準應當遵循國家電子簽章數據格式規范標準。
第七條 電子簽章制作機構應當核查申請單位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實性,并與特種行業(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獲取已備案的印模信息進行比對。
電子簽章服務機構應當核查申請單位印模信息與其數字證書中所包含名稱的一致性。
第八條?電子簽章應當與數字證書及其密鑰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內,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碼鑰匙、智能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塊、印章服務器、服務器密碼機、簽名驗簽服務器等。
第九條?電子簽章有效期應當與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一致,到期后,可以通過在線方式或至電子簽章服務機構進行更新延期。
第十條?電子簽章制發完成后,電子簽章服務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將相關制作信息向公安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電子簽章制作信息應當永久保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各類政務服務活動可以使用電子簽章對批文、證照等各類電子文檔進行簽章。各政務服務機構在各業務平臺上使用電子簽章應向業務平臺主管部門進行申請,由主管部門按需授權使用。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領域中使用電子簽章。
各單位不得拒絕電子簽章的使用,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條?電子簽章的使用審批流程應當與實物印章的使用審批流程一致,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簽章。嚴禁不按照審批權限使用電子簽章。
第十四條?加蓋電子簽章的批文、證照等各類電子文檔,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過打印或其他電子格式轉換的,不作為政務服務事項要求的原件材料,視同復印件。
全區統一的電子證照系統提供電子簽章簽章及驗證等功能。
各類政務服務活動中使用電子簽章進行簽章、驗章的,原則上應使用全區統一的電子證照系統。
第十五條 加蓋電子簽章的批文、證照等各類電子文檔,應當按照電子文件的相關規定進行歸檔。
第十六條?電子簽章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其電子簽章。
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電子簽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
電子簽章的保護口令應當嚴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護口令的,應向電子簽章服務機構申請并提交合法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單位或者機構變更、名稱變更、印章損壞或者實物印章發生變更等情形的,應當按照申請要求,重新制作換領電子簽章,原有電子簽章將予以注銷。
電子簽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使用期限到達前三個月內進行更新。更新時,電子簽章的圖形化特征保持不變。
第十七條?單位撤并或注銷、實物印章不再使用、電子簽章不再使用、電子簽章相關密鑰泄露、電子簽章及其存儲設備損壞、被盜或遺失的,應當向電子簽章服務機構申請注銷電子簽章。
電子簽章的注銷應當由持有人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電子簽章系統運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電子簽章相關信息的安全,并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條?電子簽章系統應當建立可靠的數據存儲、備份、恢復、審計等機制。
第二十條?電子簽章系統建設應當采用具有國家商用密碼型號的產品,支持國產密碼算法和文檔格式標準,電子簽章應采用安全可靠產品。
電子簽章系統建設應符合《安全電子簽章密碼應用技術規范》(GM/T0031-2014)、《信息安全技術電子簽章產品安全技術要求》(GA/T1106-2013)、《黨政機關電子印章應用規范》(GB/T33481
-2016)等的規定。
電子簽章系統應具備完善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至少應當符合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要求。
第二十一條?涉及國家秘密的各類信息系統使用電子簽章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電子簽章的申請、制作、使用等,應當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和印章相關治安管理規定要求。
偽造、變造、冒用、盜用電子簽章的行為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電子簽章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給國家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中規定的向電子簽章服務機構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對能夠通過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提取、核驗、確認的證明材料,申請單位不再提供。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