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安全生產風險排查整治和責任倒查機制”決定事項及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重點任務落實,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隱患排查責任機制,推動安全生產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切實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石嘴山市安委會辦公室起草了《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問題責任倒查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建議。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9月9日。
二、意見反饋
請將修改意見以信函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至石嘴山市安委會辦公室(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見者的姓名、工作單位及聯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饋和電話反饋。
聯系電話:0952-2218445
郵箱:szssyjjzhk@163.com
地址:石嘴山市科技信息大樓13樓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
郵編:753000
附件:1.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2.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問題責任倒查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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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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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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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推動安全生產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督導、銷號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監督管理活動。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全員參與和分級監管、屬地為主、歸口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工作協調處置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對當事人進行勸導和制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的規定,承擔職責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除承擔本條第一款規定職責外,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管。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規定,協同實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和相關違法行為的,有權向相關職能部門舉報。
相關職能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立即組織核實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核實處理。對舉報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對舉報者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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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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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事故隱患登記、報告、整改、建檔、監控等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加強對落實制度的考核;
(二)明確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各部門(車間)、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三)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五)依據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臺賬;
(六)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七)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八)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制度;
(三)保證投入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的有效實施;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訓計劃;
(五)定期組織并參與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屬于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應當加大排查頻次;
(六)組織研究、督促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標準清單等,并督促執行;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指導、督促和檢查各部門(車間)、班組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并定期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四)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五)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六)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下列事項進行排查:
(一)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運行以及人員履職情況,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佩戴、使用、管理情況;
(四)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情況;
(五)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以及其他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六)生產裝置和安全設備設施運行狀況以及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七)作業場所危險性因素的警示、防范、消除情況;
(八)重大危險源管控情況;
(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設、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情況;
(十)其他應當排查的事項。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事故隱患進行專項排查:
(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變化,且可能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周邊環境、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原輔材料、工藝技術發生改變的;
(三)復工復產或者化工、冶煉等危險性裝置開停車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試生產或者竣工驗收后正式生產的;
(五)發現本單位生產經營中存在嚴重不安全行為或者從業人員存在多處違章作業的;
(六)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七)本行業領域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八)為保障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期間安全生產需要的;
(九)其他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的情形。
第十四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負責人或者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七條??安全服務機構接受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時,發現委托方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委托方,委托方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委托方不及時處理的,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對于不能及時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停產停業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二)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風險評估,明確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
(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責任人員、所需經費和物資條件、時間節點、監控保障和應急措施。
(四)落實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隱患。
(五)組織復查驗收,編制復查驗收報告。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員,設置警示標志和警戒區域。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社會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單位,并在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相鄰地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第二十條??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自然災害,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后,應當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時,應當及時采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安全服務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效果評價。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通過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方式,如實記錄排查事故隱患的人員、時間、部位或者場所,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數量、性質,以及治理、評估、驗收等相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排查時間;
(二)事故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者場所;
(三)發現事故隱患的數量、級別和具體情況;
(四)參加隱患排查的人員及其簽字;
(五)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及其簽字。
(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報告以及相關會議紀要等文件。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獎懲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和表彰,對瞞報事故隱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機構應當強化事故技術預防服務,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訓等事故預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賠及預賠付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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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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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綜合監管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和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情況,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責任人員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通報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依法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業務范圍內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在職責范圍內為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職責:
(一)編制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模板,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清單;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依法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并督促其整改;
(三)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并承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通報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現場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三)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排除的,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
(二)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責令立即排除的同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必要時可以實行掛牌督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掛牌督辦的要求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
第三十二條??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隱患后,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復查驗收,經復查驗收合格,方可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經營的書面申請。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
第三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引導生產經營單位采用先進技術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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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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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依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不作為、慢作為、弄虛作假、工作不力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違反法律法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在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規依法及時處理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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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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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2024年8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日。
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問題責任倒查
追究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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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問題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有力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切實壓實事故隱患查治責任,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故隱患自查核查排查督查調查驗查責任“六查”倒查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及問題排查整治和查處不力,倒查追責生產經營單位、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具體情形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行業領域隱含判定標準或有關規定研究確定。事故問題是指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等各類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問題。
第四條??事故隱患及問題責任倒查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原則。
第五條??事故隱患及問題的排查治理具體參照《石嘴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辦法(試行)》。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條??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上級單位交辦的或者同級部門移交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事故隱患及問題未有效整治的線索時;或者監督檢查中發現、接到舉報投訴、轉辦交辦等信息反映有關工作人員在事故隱患排查及問題整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職的情況時,應當啟動責任倒查追究。
第七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責任倒查追究,重點查處下列情形:
1.未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
2.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逾期未整改,或者自行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報告相關監管部門并整改不到位的;
3.拒不執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或者停產停業、停止施工、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4.一年內(自然年)出現同一項重大事故隱患2次及以上的(自行查出的除外);
5.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的;
6.存在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以及其他應當責任倒查追究的情形。
第八條??對黨委政府及監管部門進行責任倒查追究,重點查處下列情形:
1.因組織、督導等工作不力,造成管轄區域內反復出現事故隱患及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2.在執法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及問題未及時采取現場處理措施、責令限期改正等有效措施督促相關單位整改的;
3.在執法檢查中對事故隱患及問題排查整治工作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
4.阻礙、干預正常執法檢查工作的;
5.其他依法應當追責的情形。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及問題排查治理職責或者對重大事故隱患不上報備案,導致重大事故隱患依然存在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一案雙罰”;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因事故隱患及問題排查整改不到位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啟動事故調查,嚴肅追究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內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相關部門和人員依照規定倒查責任,追究責任。
第十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致使事故隱患及問題得不到整改的,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一案雙罰”;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啟動事故調查,嚴肅追究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相關監督管理部門開展事故隱患及問題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致使監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及問題突出的,同級黨委政府要立即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要按照規定追究該部門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在監督檢查中,要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的要求,對明顯有問題卻查不出或者查出后跟蹤整改不到位導致發生事故的,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縣區黨委政府對事故隱患及問題排查治理工作領導組織不力,導致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問題突出的,市安委會辦公室應當提請市人民政府會同市紀委監委、組織部對該地黨政負責人進行約談,并予以通報,情況嚴重的移交市紀委監委、組織部按規定予以問責處理;同時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倒查追責相關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8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