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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嘴山市處置“僵尸企業”認定標準及補貼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 640201001/2020-03493 文號 石政辦發﹝2018﹞110號 生成日期 2018年08月17日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所屬機構 石嘴山市政府辦 責任部門 石嘴山市政府辦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嘴山市處置“僵尸企業”認定標準及補貼辦法》的通知

      石政辦發﹝2018﹞110號

      三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中央、自治區駐石各單位:


      現將《石嘴山市處置“僵尸企業”認定標準及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14日

      石嘴山市處置“僵尸企業”認定標準及補貼辦法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堅持新發展理念,化解過剩產能,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加快轉型升級步伐,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石嘴山市開展“僵尸企業”處置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石政辦規發〔2018〕1號,以下簡稱《方案》)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認定標準及補貼辦法。

      一、“僵尸企業”認定標準

      (一)“僵尸企業”認定范圍

      《方案》中“僵尸企業”處置范圍之內的工業企業。

      (二)“僵尸企業”認定依據

      截至2018年3月底,企業連續兩年及以上未使用動力電源的(以供電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為準)或未在稅務部門繳納稅款的(以稅務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為準)。

      (三)“僵尸企業”處置完成的認定標準

      被認定的“僵尸企業”經兼并、重組、拍賣、破產等程序,重新恢復生產的,或者新建、改建工業項目并在年底前建成或基本建成的,或者通過新建、改建工業項目或其他產業項目、年底前固定資產投入超過項目總投資30%以上的;或者被認定的“僵尸企業”土地由政府收儲且在資產處置后,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保、稅費現象發生且無債權債務糾紛、職工安置遺留問題出現的。

      二、“僵尸企業”處置補貼辦法

      (一)“僵尸企業”處置資金(指獲得“僵尸企業”所有權益的費用,包括收購、兼并、重組的費用,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資產評估費、電費、土地出讓金補差部分等稅費)可與新建項目一并作為固定資產投資納入補貼范圍,享受《石嘴山市關于加快工業轉型發展的若干政策》(石政辦發〔2017〕262號)中的相關優惠政策;在銀行貸款的,當年可享受基準利率的貼息優惠。

      (二)“僵尸企業”處置后,積極爭取將新組建的符合招商引資條件的企業列為自治區、市級招商引資企業的,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三)“僵尸企業”處置后、新組建的企業,生產用電優先參與大用戶直購電。

      (四)“僵尸企業”處置過程中的土地過戶,可享受《國土資源部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土資函〔2017〕290號)、《石嘴山市關于進一步推進工業園區土地“優二進三”的管理意見》(石政辦發〔2017〕253號)等文件中的相關優惠政策。

      (五)對繳清“僵尸企業”所欠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根據“誰受益,誰補貼”的原則,按實繳入庫稅收地方留成50%補貼。

      (六)“僵尸企業”在進行土地過戶過程中產生的土地增值稅,按照“誰受益,誰補貼”的原則,按實繳入庫稅收地方留成50%補貼。

      (七)“僵尸企業”處置成功后,對資產評估費用補貼50%;對主動退出并繳清相關稅費,且無債權債務糾紛的“僵尸企業”,相關稅費滯納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各級地方財政予以補貼。

      (八)對新入園的招商引資項目或市內外企業,優先盤活“僵尸企業”閑置土地或使用閑置廠房翻建改造的,盤活30畝以上,每戶企業補貼20萬元;盤活50畝以上或實際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每戶企業補貼100萬元。

      (九)符合改制重組條件的,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有權變更、轉移到改制后的企業名下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和契稅。

      (十)三縣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完成“僵尸企業”處置年度任務的,每完成1戶,補貼工作經費1萬元。

      三、補貼政策兌現程序

      企業或個人申報兌現補貼政策的,由市產業轉型升級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轉升辦”)負責驗收、審核、兌現。具體驗收申報程序如下:

      (一)由三縣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企業或個人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新建、改建產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自治區及我市相關政策和轉型方向要求,項目備案、環保、安全、節能手續齊全),初審通過后,以正式文件附相關資料、票據等報市“僵尸企業”審核認定小組(市轉升辦)審核。

      (二)由市轉升辦牽頭,組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局、市統計局、市金融局、石嘴山市稅務局、國網石嘴山供電公司、人民銀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石嘴山銀監分局等部門(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并實地查看。

      (三)復審通過后,由市轉升辦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四)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市轉升辦負責兌現政策。

      (五)本補貼政策每半年認定兌現一次。

      (六)在補貼政策兌現過程中,產生的補貼企業名單、補貼金額等相關信息,自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上予以公示。

      本認定標準及補貼辦法由市轉升辦負責解釋,執行期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認定標準及補貼辦法中未涉及的其他情形,按照市委、市政府出臺的其他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執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石嘴山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

      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石嘴山市委員會。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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